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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防非月】保護中小投資者典型案例——何某與某期貨公司委托交易糾紛

日期:2022-05-09    來源:證監會官網    作者:    點擊量:1566

一、基本案情 

  某期貨公司客戶何某反映,近期進行CF101C13800期權交易,設置了雲止盈條件單,卻發現交易軟件将其幾筆委托以跌停價成交,造成虧損。何某強調其并非第一次使用該功能,之前未曾出現該問題,向期貨公司反映卻未獲得合理解釋。何某遂提起糾紛調解申請,要求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二、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員首先向期貨公司詳細了解何某的交易情況。期貨公司反饋,何某使用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下單交易軟件設置了止盈單,并将止盈委托價格設定為市價。該交易軟件定義的市價下單是指買入時以漲停價、賣出時以跌停價委托下單。期貨公司表示,止盈單的相關說明及風險揭示在操作界面均可點擊查看,且《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第三方交易下單軟件特别風險提示》均詳盡地向何某提示了期貨交易及行情軟件使用的風險,何某也簽字确認了,因此相關損失應由何某自己承擔。 

  向期貨公司了解相關情況後,調解員又耐心傾聽何某的想法及對事情經過的補充說明。經多次溝通,調解員了解到何某的心結在于,其1016日輸入了止盈價格1630元,但軟件卻未按照其1630元的指令價格成交。何某強調,目前已無法查詢到交易軟件相關記錄,更加印證交易軟件存在問題。就此,調解員讓期貨公司重新調取何某的交易日志。經查詢,何某确實在1016日輸入了止盈價格1630元,但止盈價格實為止盈單的觸發價格,即1630元隻是系統确認是否發出委托的依據價格,委托時系統還是會按照何某設置的市價委托形式下單,成交價最終由交易所撮合成交結果決定。另外,何某可在交易軟件的已觸發列表中查看相關記錄。由此可見,何某不僅對止盈價格的理解存在偏差,且自身對交易軟件的具體操作也不夠熟悉。 

  最後,調解員重新向何某解釋止盈價格的實際含義,同時告知他,經其簽字确認的《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規定“由于投資者自身未充分了解期貨交易及行情軟件的實際功能、信息來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導緻對軟件使用不當,造成決策和操作失誤的,應由本人承擔相應損失”。何某對此表示認可,不再追究期貨公司責任,糾紛最終得以妥善解決。 

  三、案件評析 

  期貨行情瞬息萬變,投資者難以做到時刻盯盤。條件單的出現無疑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投資者。随着條件單日漸深受投資者的青睐,很多第三方軟件商也紛紛上線了自己的雲條件單系統,功能可謂五花八門。實踐中,經常出現投資者忘記自己設置了條件單而懷疑期貨公司擅自平倉,或不了解條件單的設置規則而認為期貨公司系統故障等情況。 

  在此,提醒投資者在關注條件單帶來便利的同時,應提前了解相關規則及存在風險,謹慎使用條件單相關功能,不能過分依賴,自身也需對期貨行情進行及時的跟蹤。就期貨公司而言,除了向投資者做好第三方下單交易軟件的風險揭示,還應就第三方下單交易軟件的相關使用問題做好咨詢解答。本次糾紛中,正因為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最初不重視,對何某提出的疑惑未逐一回應,才導緻何某的誤解和索賠。建議期貨公司在向投資者解釋問題時,不能敷衍了事,草草應對,對投資者反映的問題應主動核實、及時回應,隻有認清問題、找到症結,才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



(來源:證監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