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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非宣傳月】以案說法第七期:關于期貨交易軟件那些事兒

日期:2020-05-19    來源:金源期貨    作者:金源期貨    點擊量:4533


【以案說法】第七期

關于期貨交易軟件那些事兒




一、 案件還原

原告邱某是被告某期貨公司客戶,長期通過該期貨公司進行期貨交易。該期貨公司向客戶提供了電話交易和網上交易等多種交易方式,其中包括一款由某公司設計和維護的網上期貨交易軟件。原告邱某與被告某期貨公司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免責條款”中約定:“由于通訊系統繁忙、中斷,計算機交易系統故障,網絡及信息系統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緻指令傳達、執行出現延遲、中斷或數據錯誤,期貨公司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2010年1月7日,期貨市場開盤後,大連商品期貨交易所多個期貨合約的價格出現大幅下跌。當日上午10時至10時15分,該網上交易系統出現客戶登陸緩慢和無法正常登錄交易的異常情況。被告某期貨公司經調查後,确定是某公司提供的交易軟件程序處理能力不足導緻客戶在該時段無法正常交易。異常發生時,被告某期貨公司網上交易鍊路帶寬、網上交易在線人數、核心中間件、核心數據庫等都處于正常狀态,且具有較大冗餘度,維護人員無不規範操作。原告邱某起訴至法院,主張自己在當日持有大量期貨合約,本拟在10時全部平倉,因上述故障緻使其無法及時成交,隻能在10時15分後以較低價格平倉,産生了122萬元的損失,要求判令期貨公司全額賠償。

法院一審認為:首先,被告某期貨公司對于交易系統故障的發生不具有過錯。導緻故障發生的原因在于軟件開發商某公司,而非被告某期貨公司,被告某期貨公司并不具備排除技術問題及避免風險的客觀條件,所故障的發生不應屬于期貨公司的違約行為。其次,期貨經紀合同簽訂當時,被告某期貨公司就網上期貨交易存在的風險進行了揭示,邱某簽署了風險說明書,應當對其使用網上交易方式進行期貨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及該風險所導緻的後果有所預估。再次,根據期貨經紀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被告某期貨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二審認為,雖然網上交易軟件系統并非被告某期貨公司設計和維護,但卻是該公司提供給客戶用于傳達交易指令的工具,該公司負有通知、協助、保護等合同附随義務,避免因自己提供的軟件或服務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被告某期貨公司未經充分測試即提供客戶使用,導緻系統在交易期間發生故障,違反了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構成違約,應當就此對造成的客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法定免責事由考慮,此事故不屬于不可抗力。同時認為,即使從公平角度考慮,系統故障此種小概率事件的風險也應當較多地分配于期貨公司,而非交由一般投資者負擔。就賠償金額問題,二審法院認為該故障直接導緻的隻是邱某在故障時間段使用該系統進行交易的機會喪失。由于受損的交易機會并未實際發生交易,隻能采取估算方式,根據機會發生的概率、采取減損措施等因素綜合計算,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某期貨公司賠償原告邱某損失人民币34萬元。


二、 案例評析

我國《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履行原則,不僅要求全面履行約定義務,同樣也要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的性質與目的及交易習慣履行附随義務。本案中,被告某期貨公司接受原告邱某交易指令為其提供期貨交易是該期貨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為實現該主要義務,被告某期貨公司為原告邱某提供了多種交易途徑,允許客戶通過這些軟件由自備的電子計算機、智能手機等終端向期貨公司發送交易指令,并在期貨公司設置對應的指令接受網關和服務器,完成交易指令接受。雖然交易系統并非該期貨公司設計和維護,但卻是其提供給客戶用于傳達交易指令的工具。因此,被告某期貨公司附有通知、協助、保護等合同附随義務,避免因自己提供的軟件或服務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此外,雖然原告邱某與被告某期貨公司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由于通訊系統繁忙、中斷,計算機交易系統故障,網絡及信息系統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緻指令傳達、執行出現延遲、中斷或數據錯誤,期貨公司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但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為,本案中該期貨公司對自己管控的設備怠于進行充分調試,導緻存在瑕疵的軟件被實際使用,應就其過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各期貨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應當盡到充分、合理的注意義務,通過對交易系統定期或不定期的測試發現系統可能存在的瑕疵,及時更新修補;并應對投資者進行必要的提示和指導,以避免因交易系統故障而緻使投資者遭受資金損失。



——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