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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非宣傳月】以案說法第八期:現貨交易平台能開展期貨業務嗎?

日期:2020-05-21    來源:金源期貨    作者:金源期貨    點擊量:4471


【以案說法】第八期

 現貨交易平台能開展期貨業務嗎? 



一、案件還原

2013年12月9日,某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下發《關于設立某省有色金屬交易中心的批複》,同意設立某省有色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金屬交易中心)。2014年3月28日,金屬交易中心注冊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币,經營範圍為钼、钛、鎂、釩、汞、鎳、銀、有色金屬的批發、零售、配送及提供信息咨詢、培訓電子交易平台等相關服務;有色金屬資源、物料及衍生品的研發;化工産品的批發、零售、配送及研發。

原告陳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11日在金屬交易中心網上交易平台開設賬戶進行現貨延期交收交易,以入金與出金的差額計算,損失金額共計人民币89717.48元。陳某後向法院以其在金屬交易中心進行現貨延期交收交易為非法期貨交易為由,起訴了該金屬交易中心,要求金屬交易中心賠償其損失89717.48元。

本案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及再審。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交易符合期貨交易活動的構成要件。金屬交易中心作為現貨交易場所,未經批準開展了期貨交易活動,屬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情形。原審認定案涉交易性質為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顯屬不當,應予糾正。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案涉交易因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二、案例評析

本案中,金屬交易中心屬于現貨交易市場,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期貨交易活動。根據某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設立某省有色金屬交易中心的批複》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經營範圍,可以認定金屬交易中心屬于經批準設立的現貨交易場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故金屬交易中心作為現貨交易場所,未經國務院批準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本案中金屬交易中心實質上組織了期貨交易相關活動:(1)案涉交易對象為标準化合約。本案中,根據金屬交易中心交易規則,陳某下單時以建倉單的形式反映,每次交易在交割單中僅可對買賣方向、手數進行選擇,其他交易參數包括品種、數量、質量、預付定金、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單位均由交易系統事先設定,交易标的具有同質性或可替代性,相對固定。訂立合約時,不需要全額付款,而隻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可以不實際履行,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合約。(2)案涉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本案中,金屬交易中心的會員單位即時向客戶提供交易價格,報價主體和成交主體均為同一主體,符合做市商機制的特征。(3)除了符合期貨交易的基本形式要件外,案涉《投資者入市協議書》還約定,當客戶的持倉風險率小于100%時,客戶交易訂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訂金,否則客戶隻能減少持有的頭寸,直至客戶賬戶風險率等于或者大于100%,當客戶賬戶風險率低于50%時,金屬交易中心将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全部強行平倉。(4)陳某向金屬交易中心銀行賬戶存入保證金,金屬交易中心收到陳某真實資金後,在交易電子盤内為其交易賬号注入等額虛拟資金。陳某通過金屬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系統多次進行交易,所有交易均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未發生實物交收。綜上,雙方交易的實質目的并非轉移實物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價格漲跌獲得收益,并符合期貨交易的标準化合約、做市商機制、保證金交易、對沖平倉等特征。

同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因為期貨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範進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雖未明确載明違反該規定将導緻交易無效或不成立,但若将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批準在期貨交易場所以外開展的期貨交易行為認定為有效,極有可能擾亂期貨交易秩序,引發經濟金融風險并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案涉交易因違反了上述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在此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一是商品現貨交易的目的是獲得或轉讓現貨商品的所有權;期貨交易中,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規避風險,投機者的目的是獲得投機利潤,套利者的目的是獲得低風險收益。二是商品現貨不得采取國發[2011]38号和國辦發[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三是期貨交易應當在國務院批準、受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期貨交易場所内開展,截至目前共有四家,分别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