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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非宣傳月】以案說法第十期:期貨交易保證金比例計算标準如何衡量?

日期:2020-05-26    來源:金源期貨    作者:金源期貨    點擊量:4413



【以案說法】第十期


期貨交易保證金比例計算

标準如何衡量?




一、案件還原

2014年1月27日,原告楊某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被告某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一份,該份合同包含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客戶須知、自然人客戶開戶申請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甲方以風險率來計算乙方資産賬戶的期貨交易風險,風險率分為客戶風險率和交易所風險率,風險率的計算方法為:客戶風險率=甲方保證金比例标準的持倉保證金占用/客戶權益(即總資産)ⅹ100%,交易所風險率=交易所保證金比例标準的持倉保證金占用/客戶權益(即總資産)ⅹ100%,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當乙方資産賬戶客戶風險率大于100%時,甲方将于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乙方應在下一交易日開盤前追加保證金,直至可用資金大于零,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資産賬戶的持倉進行部分或全部強行平倉處理,乙方承擔由此産生的後果;當乙方資産賬戶交易所風險率大于100%時,甲方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随時對乙方資産賬戶的持倉進行部分或全部強行平倉處理,乙方承擔由此産生的後果。”

原告楊某賬戶2014年5月20日交易結算單顯示:客戶權益人民币404,967.57元(以下币種同),保證金占用645,926.40元,可用資金-240,958.83元,風險度159.50%。被告某期貨公司在該份結算單中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要求原告楊某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同日19:40,被告某期貨公司向原告楊某交易端發送系統通知,要求楊某追加保證金。2014年5月21日,被告某期貨公司對原告楊某賬戶的期貨合約m1409進行強行平倉,平倉價格為3747元/噸,成交42手,當日交易結算單顯示風險度為125.82%。原告楊某賬戶2014年7月22日的交易結算單載明:客戶權益317,244.16元,保證金占用526,167元,可用資金-208,922.84元,風險度165.86%。被告某期貨公司在該份結算單中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要求原告楊某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同日19:13,被告某期貨公司向原告楊某交易端發送系統通知,要求原告楊某追加保證金。2014年7月23日,被告某期貨公司對原告楊某賬戶的期貨合約m1505進行強行平倉,平倉價格為3047元/噸,成交50手,當日交易結算單顯示風險度為123.91%。

楊某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期貨交易所的保證金比例标準來計算和衡量客戶的交易保證金是否充足,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關于期貨交易保證金比例計算标準的約定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期貨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228,839元、手續費239元、車旅費2,000元,共計231,078元。

本案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及再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是期貨交易中透支交易的認定标準。而本案中原告楊某所主張的是其因強行平倉所遭受的損失。本案中,原告楊某與被告某期貨公司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數額及強行平倉條件高于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不存在違反效力性強制規範無效的情形。被告某期貨公司在原告楊某賬戶風險率超過100%時,已按約向原告楊某履行追加保證金的通知義務。由于原告楊某未及時追加保證金,亦未自行采取平倉的措施,被告某期貨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7月23日兩次對原告楊某賬戶的持倉采取強行平倉,符合合同約定,原告楊某應自行承擔強行平倉的法律後果。


二、案例評析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标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因此,我國法律法規對期貨公司與客戶關于保證金約定的最高限額沒有作禁止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标準。”該司法解釋是透支交易責任的認定依據,并不能由此推導出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關于保證金數額及強行平倉條件的約定不能高于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一般而言,期貨交易中出現透支交易,會引發強行平倉,但實施強行平倉并不意味着一定出現透支交易,故兩者的認定标準并不一緻。

本案中,原告楊某因對期貨交易規則不熟悉而造成了自身的虧損。在此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期貨交易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經營機構目前均開設了投資者教育園地,投資者可以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學習了解期貨交易規則和專業知識,從而提升自身投資素養。




——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